小学生课间意外学校不担责:除掉学校头上“无限责任”的紧箍咒
公检法机关与教育主管部门在处理学生伤害事件时,应当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从事件本身的是非曲直出发,精准划定各方的权责,如此将学校从“无限责任”与“绝对安全”的紧箍咒里解脱出来,本身也有助于家长与学校转变教育观念与安全观念,不至于反过来禁锢孩子的自由与天性。
近日,一则新闻引发关注。据极目新闻报道,齐齐哈尔市宋女士上小学的孩子郭某某2024年12月在课间踢足球时,不慎被张同学踢出的足球伤到右眼,导致视力严重下降、视网膜震荡。当地教育局表示,课间活动属意外事件,并非学校组织或体育课统一活动,校方不承担相关责任,建议双方家长自行协商处理。
此事的舆论焦点在于,学校是否需要为郭同学的受伤负责,以及如何看待这类校园意外事件。教育局的答复函表示,“活动为同学自发进行,并非学校组织”“未涉及危险器械或违反校规的激烈对抗”“事发场地并无地面湿滑或设施破损的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校方在教育、管理与保护方面不存在过错,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这一决定实际上传递了一个概念:学校对学生该负责的一定要负责,但并不应该承担“无限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
主题: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