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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十年从纸面上的法,到现实中的护


速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在接受采访时介绍,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受害人主张加害人以长期谩骂、威胁、恐吓等方式实施精神类家庭暴力行为的情形逐渐增多。
2026年03月31日 18:30

法治周末

《法治周末》记者 高原

202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施行满十年。

这是中国第一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首次以国家立法形式宣告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方燕告诉记者,十年前,很多人还把家暴看作是“家事”“两口子打架”。如今,全社会已经形成了“家暴不是家事,是违法行为”的共识。

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十年后,人身安全保护令、强制报告制度等核心内容也逐渐深入人心,不过,法律在农村地区的执行困境、保护令的实质效力等问题依然存在。

精神暴力:从“看不见”到“被认定违法”

十年来,公众对精神暴力的认知经历了从模糊到清晰、从边缘到中心的过程。那些看不见的伤口,正在被看见。

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之初,在公众认知中“家庭暴力”几乎等同于“殴打”。那些没有肢体伤痕的伤害往往被视为“夫妻吵架”“性格不合”,甚至被一句“他又没打你”轻轻带过。

司法实践正在改变这一认知。

2025年年末,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让“精神摧残属于虐待”这一命题再一次进入公众视野。

2018年8月,牟某与陈某确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共同居住。从2019年1月起,牟某因纠结陈某以往性经历,心生不满,开始了对陈某长达9个月的精神摧残。

这9个月里,牟某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陈某,言词恶劣、内容粗俗,并多次表达让陈某通过人工流产等方式换取其心理平衡等过激言词。

2019年6月13日,陈某在与牟某争吵后第一次割腕自残。这个明显的警示信号并未引起牟某的重视。

两个月后,陈某吞食药物,医院在为其洗胃后下发了病危通知书。然而,即使面对如此严重的后果,牟某的精神虐待行为仍未停止。

悲剧在2019年10月9日最终发生。当天中午,陈某在牟某家中再次与牟某发生争吵,并遭到牟某的辱骂。当日15时17分许,陈某独自外出,后入住某宾馆,并于17时40分网购药品,服药自杀。经过近半年的救治,陈某于2020年4月11日死亡。

这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面临3个关键法律问题:恋爱同居关系能否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家庭成员关系”?单纯言语辱骂能否构成虐待罪中的“虐待”?精神虐待与自杀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该典型案例明确:“与行为人具有共同生活事实,处于较为稳定的同居状态,形成事实上家庭关系的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家庭成员。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男女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虐待行为,与发生在社会上、单位同事间、邻里间的辱骂、殴打、欺凌,被害人可以躲避、可以向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求助不同,受害方往往因‘家丑不可外扬’而隐忍,身心常常受到更大伤害,甚至轻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关于单纯言语辱骂能否构成虐待,该典型案例明确:“持续采取凌辱、贬损人格等手段,对家庭成员实施精神摧残、折磨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

在因果关系的认定方面,该典型案例明确:“实施精神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处于自残、自杀的高风险状态,进而导致被害人自残、自杀的,应当认定虐待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最终认定,牟某反复实施的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行为,是制造陈某自杀风险并不断强化、提升风险的决定性因素,因此与陈某自杀身亡这一危害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据此,以虐待罪判处牟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张荣丽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这起典型的精神暴力案例警示社会:“不能因为精神暴力没有身体暴力那种‘伤痕累累’‘血淋淋’的外部表征,而忽略精神暴力的严重性。长期和严重的精神暴力,同样威胁着家庭成员的安全和健康。”

张荣丽进一步解释:“家庭暴力的施暴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明显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且施暴人在行为得到矫正和痛改前非之前,很难彻底根除施暴恶习。因为施暴人的根本目的是在家庭中建立和维持一种说一不二的支配地位,全面控制受害人。”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在接受采访时介绍,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受害人主张加害人以长期谩骂、威胁、恐吓等方式实施精神类家庭暴力行为的情形逐渐增多。这一变化表明,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已经从身体暴力扩展到精神暴力。

从“他又没打你”到“精神摧残也是虐待”,从“夫妻吵架”到“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十年间,社会对精神暴力的认知完成了一次跨越。

人身安全保护令:从“纸面”到“落地”

法律进步的维度不止于此,制度层面的突破同样值得记录。

这十年,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从无到有,在施暴者和受害人之间筑牢“隔离墙”。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第十三场新闻发布会时介绍,近5年全国法院共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2.5万余份。

为了让人身安全保护令落到实处,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多个文件、典型案例。

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公安部、司法部等七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详细规定了如何通过法律手段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同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形式,列出10种证据形式,解决受害人举证难问题,加大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的惩治力度,进一步清除该类案件相关程序中的各种障碍,突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保护的时效性。

拒不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后果,也在通过典型案例显现。

202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反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中,出现一例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而被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刑的案例。

在这起案例中,王某辉在与前妻王某某离婚后共同居住期间,多次对王某某进行打骂、威胁。王某某在妇联工作人员的指引与协助下准备报警回执、就医证明等证据,并到当地妇联与人民法院联合设立的“家事诉联网法庭”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民法院随后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王某辉对王某某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禁止王某辉骚扰、跟踪、接触王某某及女儿。但王某辉无视裁定,持续威胁、恐吓王某某,法院多次训诫与劝导无果,决定对王某辉司法拘留15日,并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王某辉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辉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鉴于其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况,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案例向社会释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绝非一纸空文、无视禁令必被严惩的强烈信号。”

对部分规定的认知和落实程度有待提高

不过,反家庭暴力法的种种规定,从法律文本到司法实践,仍然有一段路要走。

妇女权益保护律师李莹在给婚姻家事律师作反家暴培训时,最经常问的一个问题是:“谁申请过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过的请举手。”现场约有50名律师,而举手的只是个位数。

“如果说连婚姻家事律师都不去运用人身安全保护令,那怎么指望非专业的当事人,甚至是连字都不认识的农村妇女,去了解和运用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自己?”

李莹和团队做过实证研究,通过检索人民法院公开的裁判文书发现,在涉及家暴的离婚诉讼中,法院认定家暴的比例在20%左右。

李莹的调查显示,告诫制度的落实也不容乐观。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2024年12月6日,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本意见所称告诫,是指公安机关对实施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加害人,以书面形式进行警示、劝诫,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对其进行监督不再实施家庭暴力的一种行政指导行为。”

李莹表示,实际情况是,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的数量不足。

方燕也观察到,告诫书的出具率与家暴报警量之间仍有差距,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门槛对部分受害者来说依然较高,跨部门协作的“最后一公里”还存在堵点。

李莹补充,法院对家暴的认定也较为审慎。反家庭暴力法对身体暴力的实施次数和损害后果没有明确要求,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会要求达到一定次数或一定损害后果,才认定为家暴。

“为什么家暴认定如此困难?在实践中,收集证据并不容易。无论是希望警方出具告诫书,还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遭受家暴的一方都得能提供相关证据。这对她们来说,本身就是一道不小的挑战。”李莹说,对法院来说,认定家暴会产生对应的法律后果,可以直接判离婚,受害方可以申请离婚损害赔偿。因此法官在认定时会更审慎。

李莹观察到,实践中,有的受害人为了能尽快离婚,往往向对方妥协,牺牲应有的利益,比如让渡财产权、孩子的抚养权。

农村反家暴工作存在薄弱环节

在司法实践中,反家庭暴力法在农村地区的执行难度更加突出。

2026年的全国两会期间,方燕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反家庭暴力法执法检查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她特别提到,农村地区受传统观念、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等因素影响,反家暴工作存在薄弱环节。

一位在乡镇法庭工作了十年的法官告诉记者,他所在的法庭每年受理的离婚案件中,约有三分之一涉及家庭暴力,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寥寥无几。

“很多农村妇女根本不知道有这个制度,就算知道了,也不知道怎么申请。她们觉得去法院是件大事,要花钱,要找关系。”这位法官说。

更棘手的是,在农村,家暴常常被默认为“正常”。

一位基层妇联干部讲了这样一个案例:一位农村妇女被丈夫殴打后跑回娘家,娘家人劝她“忍一忍”,村干部出面调解,说“两口子过日子哪有不打架的”。没有人告诉她可以报警,没有人告诉她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传统观念在农村还是很深。”这位妇联干部说,“很多人觉得家暴是家丑,不能外扬。报警就是撕破脸,以后还怎么在一个村里待?”

这种“熟人社会”的压力,让农村受害者的维权之路更加艰难。

方燕观察到,还有的家暴受害者担心失去经济来源,离婚后无法抚养孩子,或者担心离婚后被报复。

“尽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护妇女权益,尽管法律提供了明确的反家暴路径,遭受家暴侵害的人仍然面临现实的困难。”方燕说。

方燕总结,农村地区的反家暴工作,有着不同于城市的痛点。第一,传统观念更顽固。“家丑不可外扬”“两口子打架床头打床尾和”的观念在农村根深蒂固,受害者更不愿意报警或求助。第二,信息闭塞、交通不便。农村地区往往离派出所、法院远,受害者求助成本高。在一些偏远山区,村子里的人走到镇上派出所可能需要半天时间。第三,基层组织反家暴力量薄弱。村委会、村妇联干部往往缺乏专业培训,面对家暴不知道如何处置,有时甚至帮着“劝和”。第四,熟人社会的压力。在农村,报警意味着全村都会知道,受害者面临的舆论压力更大。

“前些年我们去过偏远乡村帮助家暴受害人处理离婚案件。法庭设在乡里,当事人要辗转才能到达。一间简陋的房间,既是法官的宿舍也是法庭,没有原告席、被告席,双方坐在很破的长凳上沟通。”李莹说,“现在硬件条件应该有很大改观,但是对遭受家暴的农村受害人特别是偏远地区的受害人来讲,如果没有法律援助,她们的处境依然很难。”

责编:肖莎

主题:陈某|牟某|反家庭暴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