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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味斯美”因肉松商品打官司——超范围使用商标,当心侵权!


速读:食尚客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7日,经营范围为肉制品、豆制品等相关食品的生产、加工与销售。
2025年11月06日 15:13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商标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该商标的核定范围,否则可能有商标侵权的风险。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对味斯美食品科技(安吉)有限公司(下称味斯美公司)诉食尚客(漳州)食品有限公司(下称食尚客公司)商标侵权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食尚客公司在肉松商品上使用“味斯美 Weisimei”图形系列商标(下称被诉商标),超过该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落入了味斯美公司主张权利的“味斯美 WITHME”“味斯美Weisimei味斯美食品”图形商标(下称权利商标)的核定范围,构成商标侵权,食尚客公司须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味斯美公司10万元。

  因该案所涉法律问题在食品行业较为常见且该案当事人在肉松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案件受到业界关注。

  两个“味斯美”商标范围不一

  味斯美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肉松等商品研发、生产、销售的一体化综合性食品企业,其持有的权利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均为29类肉松、肉等商品。该公司旗下“味斯美”品牌肉松经过多年运营和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2024年5月,味斯美公司发现,食尚客公司在其经营的“味斯美食品官方旗舰店”的网络店铺对外销售“海苔酥脆松”“原味肉末豆粉松”等商品(下称被诉商品)。配料表显示,商品主要原料为豌豆粉以及猪肉、鸡肉等畜禽瘦肉。此外,味斯美公司还发现,该店铺页面的浮窗视频为味斯美公司“肉松小贝海苔酥脆松”的商品介绍内容。

  “经研判,我们认为,被诉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豆粉等商品,但对方商品已超出单纯的豆粉范畴,属于添加了畜禽肉的豆粉(即肉松商品),落入了我方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涉嫌构成商标侵权。”味斯美公司法务部负责人陈敏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在与对方沟通要求整改以及向电商平台举报无果后,味斯美公司将食尚客公司诉至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漳州中院)。

  据了解,食尚客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7日,经营范围为肉制品、豆制品等相关食品的生产、加工与销售,其经过转让等方式成为被诉商标的权利人。这些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豆粉等商品上。

  记者在采访中进一步了解到,在被诉商标初审公告期间,味斯美公司曾提出过异议。商标主管部门经审查后认为,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不同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核准被诉商标注册。

  是肉松还是豆粉起争议

  对于味斯美公司的起诉,食尚客公司则认为,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第十二版(2024文本)》,第30类商品中的豆粉及食用豆粉均属于以食用为目的而预制的植物性食品,被诉商品均以豌豆粉为主要原料,属于第30类商品中的预制植物性食品豆粉及食用豆粉。因此,食尚客公司使用被诉商标未超出核定使用范围,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误认。此外,被诉商标注册时间早于味斯美公司的部分商标,味斯美公司申请注册“味斯美”相关商标的行为属于恶意注册。另外,网店展示的浮窗视频系电商平台自动推荐,食尚客公司发现后已关闭,其并无侵权故意。

  漳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商标主管部门作出的相关审查决定,如果该案各方均在核定的范围内规范使用商标,不会造成商标权利的冲突,因此,食尚客公司关于味斯美公司恶意注册商标的主张不成立。此外,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肉松质量通则》的相关规定,被诉商品属于肉松而非豆粉,因此,食尚客公司在肉松商品上使用被诉商标落入了权利商标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不过,漳州中院对于味斯美公司提出的食尚客公司网店名称“味斯美食品官方旗舰店”侵犯其商标权的主张并未支持。法院认为,食尚客公司系使用其合法持有的“味斯美”商标注册该店铺,而不是使用权利商标。因此,其网店名称中含有“味斯美”三个字本身不构成商标侵权。

  据此,漳州中院一审判决食尚客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味斯美公司10万元。

  一审判决后,食尚客公司以被诉商品不属于肉松、公司未超出核定范围使用商标以及一审确定的赔偿金额过高等为由,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诉。

  福建高院经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

  对于该案判决二审结果,陈敏认为,案件具有以下亮点:首先,判决明确了“商品类似性”的多元判断标准,打破了“以主要原料划分商品类别”的思维,更贴合市场实际和消费者认知;其次,该案明确企业需根据商品实际属性使用商标,不能超范围使用,规范了市场主体的商标使用行为。

  食尚客公司代理人婉拒了记者采访。

  商品类别不以主要原料划分

  该案中,双方当事人对被诉商品属于第29类的肉松还是第30类的豆粉或者食用豆粉争议颇大,而这也是影响案件判决结果的关键问题。二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对此,该案二审审判长蔡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判断商品类似时需要充分考虑相关公众的认知,即在判断类似商品时,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一般认知为基础,考虑商品的物理化学属性,并关注商品社会属性方面的关联性。该案中,虽然被诉商品从配料表标注及检测情况来看,主要成分为豌豆粉,但不能据此简单认定该商品即为第30类的豆粉或者食用豆粉。

  “被诉商品的名称为‘原味酥脆松’,消费者无法直观识别该商品为豆粉。从商品的成分来看,其包含猪肉、鸡肉等畜禽瘦肉。根据《肉松质量通则》规定,肉松品类包括肉松、油酥肉松和肉粉松三种类型。从被诉商品的形态来看,其与肉粉松相似。因此,从被诉商品的商品成分、使用功能、食用方式、销售渠道、消费人群等因素进行考量,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无论是从商品物理属性的客观标准,还是消费者认知的主观标准,被诉商品都应当更接近于肉松。”蔡伟表示。

  蔡伟进一步指出,特别是食尚客公司在其网店销售被诉商品时,使用了味斯美公司的肉松商品的浮窗讲解视频,这可以佐证食尚客公司在销售被诉商品时,主观上存在向消费者传达被诉商品为肉松的意思表示,客观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因此,二审合议庭认定被诉商品与味斯美公司权利商标核定的商品类别构成类似。因此,食尚客公司并不属于在核定的商品类别上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其不侵权抗辩不能成立。( 本报记者 姜旭 通讯员 欧群山 )

(编辑:刘珊)

主题:食尚客公司|味斯美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