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网络安全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网络安全标识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网络安全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年04月10日 18:44
关于印发《 网络安全标识管理办法 》 的通知
国信办发文 〔 2026 〕 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办、通信管理局、公安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网信办、公安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
现 将 《网络安全标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20 2 6 年 4 月 2 日
网络安全标识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产品的网络安全能力,加强 消费者权益保护, 维护网络安全 和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安全标识,是指能够反映产品本身网络安全能力水平的信息标识。
具有互联网联网功能的产品适用于本办法,具体产品实施目录管理。
第三条 网络安全标识管理工作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产品生产者按照自愿原则参与。
鼓励产品生产者依据本办法提升产品网络安全能力,标注网络安全标识。
鼓励消费者优先选用标注网络安全标识的产品。
第四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负责网络安全标识管理工作,分批 制定 公布《实施网络安全标识的产品目录》,明确每类产品的具体 实施规则和依据的国家标准或技术文件 , 组织 开展网络安全标识宣传教育 , 委托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以下简称备案机构)承担网络安全标识 备案、信息发布 等工作。
第二章 标识实施
第五条 网络安全标识对应的网络安全能力由低到高依次为基础级、增强级、领先级,相应的标识等级分别用一星、二星、三星表示。 基础级要求产品应当满足 相关国家标准 的基本安全 要求 ,如不存在 弱口令或通用默认口令、 建立 漏洞管理 机制并 动态修复 漏洞、 保持软件更新等; 增强 级要求产品 网络安全能力达到 同类产品 先进水平 ; 领先 级要求产品 网络安全能力达到 同类产品领先 水平,同时 还 应通过 渗透 性 测试 方法,检测 抵御 高级别 网络攻击的能力。
每类产品的标识等级具体安全要求,在 实施规则中确定。 安全要求 应当和 现行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做好衔接 ,充分借鉴吸收其 它 实施网络安全标识制度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经验 。
第六条 网络安全标识(英文名称为 China Cybersecurity Label )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产品生产者名称;
(二)产品规格型号;
(三)网络安全能力等级;
(四)网络安全标识有效期;
(五) 检测实验室 名称;
(六)依据的国家标准或技术文件编号;
(七)备案信息码,通过扫码可以获取检测报告、关键指标 、产品生产者 符合 性声明 等信息。
网络安全标识基本样式如下:
每类产品标识的 具体 样式 应当在 对应的实施规则中明确 ,可 根据 产品 实际 形态 在 上述 基本样式基础上适当调整。
第七条 需要标注网络安全标识的产品,产品生产者 应当依据 实施规则相关要求开展网络安全能力 检测,确定 网络安全能力 等级 , 并 取得检测报告 。
(一)需要标注一星级、二星级的产品,产品生产者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 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检测;
(二)需要标注三星级的产品,产品生产者在满足有关检测要求基础上,还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 第三方 检测机构开展渗透 性 测试。
第八条 备案机构建设网络安全标识备案管理平台,产品生产者备案网络安全标识通过平台线上办理。
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的电子版:
(一)网络安全标识备案表;
(二)网络安全能力等级检测报告;
(三)依据 实施规则 设计的本产品网络安全标识样式;
(四) 产品生产者 符合 性声明 ;
(五)产品生产者营业执照;
(六)自有检测实验室的相关检测能力证明材料,或者第三方检测机构相关资质认定证书;
(七)由代理人提交备案材料的, 还 应当提交产品生产者的委托代理文件等。
产品生产者 及代理人 应当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备案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 形式审查 ,完成备案工作并公告产品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完成后,产品生产者可以按照实施规则要求印制 、 使用 和 展示网络安全标识。
第十条 网络安全标识有效期 在相关产品实施规则中明确 。 备案 完成的 产品 ,关键 技术参数等发生变更 可能影响产品网络安全能力的 , 或 者标识 超过有效期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网络安全标识或者利用网络安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第十二条 备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标识备案工作规范,客观、公正开展 网络安全标识备案 相关 工作。
产品生产者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 第三方 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开展检测,保证检测结果客观公正、真实准确,不得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备案机构和检测机构 不得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负责组织对网络安全标识备案、使用情况 进行 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按照有关规定及时 处理。
地方网信部门 、通信管理局 、公安机关 负责组织对本区域内网络安全标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强化信息共享,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通知备案机构。
第十四条 发现以下情况,备案机构应当撤销备案并及时公告:
(一)备案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网络安全标识与实际 网络 安全能力不相符的;
(三)使用的网络安全标识不符合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的;
(四)产品生产者终止对备案产品开展技术支持服务的;
(五)其他应当撤销 备案 的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产品生产者伪造、冒用网络安全标识或者利用网络安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备案机构应当撤销相关产品的网络安全标识备案,对产品生产者违规行为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一 年内不再受理其产品备案。
第十六条 产品生产者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 第三方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备案机构应当撤销相关产品的网络安全标识备案,对检测机构违规行为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一年内 不再采信其检测结果。
第十七条 产品生产者、第三方检测机构等发生网络安全能力检测弄虚作假、伪造冒用网络安全标识等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 发现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地方网信部门、 通信管理局 、公安机关 举报。地方网信部门、 通信管理局 、公安机关 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调查过程中备案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网络安全能力 检测 过程中发现或者获知产品安全漏洞的,应当按照《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有关要求进行报告、修补和发布 。
第二十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安全能力,是指产品生产者通过采取必要 技术和管理 措施,使产品 本身具备 防范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 保障产品 稳定可靠运行 和 网络数据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 的 能力。
第二十二条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 依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3 年第 1 号)开展安全管理, 不列入 《实施网络安全标识的产品目录》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来源:网信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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