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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未经授权使用“达人探店”视频,构成侵权


速读:然而,在享受流量红利的同时,商家是否对达人发布的视频内容负有审核义务? 关于被告是否应就达人发布的视频内容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作为通过抖音平台发布探店任务、组织达人参与推广的实际经营者,被告不仅是推广行为的发起者,也是推广活动的直接受益者。
2026年04月02日 14:48

  汤峰

  随着短视频平台成为商业推广的重要渠道,不少商家通过与“探店达人”合作吸引顾客、提升销量。然而,在享受流量红利的同时,商家是否对达人发布的视频内容负有审核义务?一旦视频内容涉及侵权,责任又该由谁来承担?近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下称宿城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达人探店”视频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对上述问题给出了明确答案。

  原告某文化公司系“某历险记”“某地穿越”等多部作品的著作权人,作品仅限其自营或授权店铺播放。2023年底,该公司发现宿迁一家 VR体验馆在抖音平台上通过多个“探店达人”账号进行推广。这些账号发布的宣传视频中,不仅带有该 VR体验馆的团购链接,还擅自使用了文化公司作品中的精彩画面片段。

  原告认为,这些视频未经授权使用其作品内容,构成著作权侵权,遂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在未得到答复的情况下,将 VR体验馆经营者黄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抖音平台相关运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宿城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对涉案视频作品享有合法著作权,有权就相关侵权行为主张权利。被诉视频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作品中的画面片段,并在抖音等网络平台上公开传播,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与地点进行浏览,该行为已侵犯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被告是否应就达人发布的视频内容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作为通过抖音平台发布探店任务、组织达人参与推广的实际经营者,被告不仅是推广行为的发起者,也是推广活动的直接受益者。根据平台相关规则及《撮合平台用户服务协议》的约定,商家对达人发布的推广内容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应当对视频内容是否涉嫌侵权进行必要的监督与管控。被告作为推广任务发布方,可通过平台后台查看推广数据及视频内容,并在发现侵权嫌疑时采取向平台举报等措施,其具备一定的控制能力和管理条件。该案中,被告未对涉案达人视频内容尽到合理的注意与审核义务,也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也导致了侵权内容的传播,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上,宿城法院综合考虑作品知名度及市场价值、侵权情节、销量等因素,酌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7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案现已生效,被告已主动履行完毕全部赔偿款项。

  法官说法

  该案的裁判进一步明确,在“达人探店”等新型网络营销模式中,商家作为推广活动的主导者与实际受益人,对其合作达人发布的视频内容负有不可推卸的合理注意义务。不能因视频由达人制作并发布,而免除商家对内容合法性的审查责任。若商家未履行该义务,放任侵权内容传播并从中获益,即构成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商家在借助达人推广进行“流量变现”时,务必将内容审核纳入经营管理的必要环节,主动防范侵权风险。应建立健全推广素材的审核机制,避免在视频、图文等内容中擅自使用未经授权的第三方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影视片段、摄影图片、背景音乐等,切实做到守法经营、规范推广。

  (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编辑:刘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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