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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刑法平等保护的实质内涵与实现路径


速读:另一方面,应当充分意识到刑法手段可能产生的风险,通过遏制刑法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当介入,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民营企业刑法平等保护的实质内涵与实现路径2026年04月09日14:37法治周末□刘柏宏陈小彪。 对此,刑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内涵与主要实现路径是以法治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所必须回答的问题。 一方面,通过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利益的犯罪,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2026年04月09日 14:37

法治周末

□刘柏宏 陈小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强调:“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完善配套法规政策制度体系,从法律和制度上保障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有效保护合法权益。”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民营企业在活跃市场、增加就业、扩大税收、促进创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过去针对国有企业规定的一些腐败犯罪、背信犯罪在民营企业中有所呈现,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害。刑法如何对待民营企业,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稳定与繁荣。妥善的方案不仅能够规范民营企业经营,还能够推动市场经济发展。

民营企业刑法平等保护的现实背景

民营经济促进法已于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

通过基础性、专门性法律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民营经济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要求,标志着我国对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的保护进入全新阶段,为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发展筑牢法治防线。

同时,近年来,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修正案(十二)相继出台,部分条款鲜明呈现出刑法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力度不断提升。例如,刑法修正案(十二)就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作出完善规定。

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保障法,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具有独特性。一方面,通过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利益的犯罪,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当充分意识到刑法手段可能产生的风险,通过遏制刑法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当介入,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对此,刑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内涵与主要实现路径是以法治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所必须回答的问题。

民营企业刑法平等保护的实质内涵

平等有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之分。前者指任何方面都相同对待,后者需要考虑不同主体的要素差异,在实现特定目标或价值层面予以合理的差别对待。

从现实而言,一方面,基于身份属性差异,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实施的腐败或背信犯罪所侵犯的主要是企业的财产权,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实施前述行为所侵犯的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与公正性。另一方面,基于治理结构差异,较之国有企业而言,民营企业的内外部监督机制并不健全、抵御刑事风险能力较弱。

因此,刑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不是要将其与国有企业进行完全相同的保护,也不是突破法律框架予以过度保护,而是一种基于差序格局的实质化平等保护,以实现对民营企业更加有力的保护,促进民营经济的更大发展。

具体而言,平等保护不是完全相同的保护。形式上采取无差别的保护实质上可能导致对民营企业的不平等保护,有差别的保护同样属于平等保护。对于民营企业的刑法保护,应该坚持实质平等的原则,而非追求形式上的平等。基于现实差异,在特定领域给予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差异化的保护也是对平等保护原则的贯彻。

平等保护不是超越法律的过度保护。对于涉嫌轻微犯罪的民营企业或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尽量减少公权力的介入,充分保障民营企业的经营自由与创新活力,真正实现发展意义上的实质平等。

但不容忽视的是,从宽处理必须“依法”从宽。以保护民营企业为名,违反刑法规定给予从宽处理甚至不作为犯罪处理,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平等保护,而是突破刑法规定的过度保护甚至是“法外开恩”。此种保护不仅不符合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目标,也不利于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会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可能破坏法治,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和法治共识。

民营企业刑法平等保护的实现路径

在护航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应当在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存在固有差异的基础上,探寻对民营企业实现实质化平等保护的路径。对此,提出三点建议:

第一,基于实质法益侵害区分罪与非罪。一方面,对民营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或民营企业内部股东之间的矛盾纠纷,要注意把握违约与违法、违法与犯罪的区别,防止利用刑事手段不当干涉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另一方面,不能将民营企业不规范的经营行为一概认定为犯罪,而应判断其中是否存在实质法益侵害以及法益侵害程度,以此作为刑法是否介入治理的依据。

第二,应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并不意味着“放任”,相反,刑法对民营企业进行实质化的平等保护,要充分考虑民营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针对构成犯罪的民营企业或相关工作人员,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例如,对于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主动交代犯罪行为、积极退赃退赔、与企业达成谅解和解的,应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影响企业创新发展的关键技术岗位、管理岗位人员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商标权、著作权等犯罪,应严厉打击;部分民营企业在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的情形下,打着“融资创业”“投资理财”的幌子进行集资诈骗、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的,应加大打击力度。

第三,应兼顾犯罪打击与为企服务。部分民营企业内部治理水平有待提升,风险防范机制有待健全。民营企业要按照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有关部门应不断加大为企服务力度,帮助民营企业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进而实现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的有机融合。例如,近年来,浙江省公安厅打造了“11087·亲清在浙里”为企服务品牌,在防范涉企重大风险方面,不断深化“安企共富”集成应用建设,创新建立风险感知、内控管理、预警宣教、应急求助等自助功能,为企业提供有效的风险防范服务。

(作者分别系浙江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四级警长;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责编:肖莎

主题:民营企业|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刑法对民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