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
分类
生产企业
电子烟生产企业之前年度未使用的二维码结转至本年度使用,不再使用的二维码应当申请报废,全年可使用(含结转)二维码不得超核定产能(品牌持有企业不含该项)及核定生产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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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加一项,作为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三)为依法取得电子烟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内销品牌持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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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第九条修改为“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下同)和电子烟批发企业申领、上传、查询、报废电子烟产品二维码,应当使用电子烟追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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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以下称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应在核定的许可范围、核定产能(品牌持有企业不含该项)及核定出口生产规模内生产经营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及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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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第十五条第一款“电子烟生产企业”修改为“取得内销电子烟许可资格的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品牌持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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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应建立完善实施追溯管理的配套制度和必要设施,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许可范围、核定产能(品牌持有企业不含该项)及核定生产规模内申领、使用电子烟产品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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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电子烟生产企业应按相关要求在电子烟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电子烟二维码,二维码信息应当与电子烟产品实物信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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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企业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电子烟批发企业,在本省(区、市)年度内销销量目标内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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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将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与电子烟批发企业的交易合同等,委托生产的还需与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的交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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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码
效果
《关于促进电子烟产业法治化规范化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细则》《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实施细则》《电子烟产品追溯管理细则》《电子烟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细则》《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设立、分立、合并、撤销管理细则》《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第2部分:电子烟》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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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关于促进电子烟产业法治化规范化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国烟办〔2022〕43号)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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