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产权登记
分类
活动
数据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管理数据产权登记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承担相应的处罚或政务处分;
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数据产权登记活动及其管理参照本指引进行。
文章
开展数据产权登记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规范统一、公平诚信、便捷高效的原则。
文章
本指引所称登记机构,是指由国家数据管理部门遴选确定,纳入全国数据产权登记机构目录,开展数据产权登记活动的法人。
文章
服务平台
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登记机构住所地省级数据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暂停其在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平台发布登记信息;
文章
不存在第二十二条情形的,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申请人信息、数据名称、数据概述、权利限制的记载等在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平台进行公示。
文章
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自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平台发布公示内容之日起计算。
文章
异议申请人认为数据产权登记存在权属争议或登记错误的,可通过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平台向登记机构提出异议。
文章
登记凭证内容与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平台上存证的信息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
文章
登记机构完成登记时,应当按照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平台提供的统一样式、统一编码要求制发凭证,并加盖登记机构的登记专用章(凭证样例及编码规则见附件6)。
文章
登记机构应当在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平台上对登记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登记结果进行存证,包括但不限于登记申请人基本信息、数据基本情况、权利内容、权利限制等,确保登记信息不可篡改、登记过程可追溯、登记内容可查验。
文章
国家数据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通过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并调整全国数据产权登记机构目录。
文章
登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报省级数据管理部门,经审核确认后,于五个工作日内在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平台更新:
文章
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平台面向全国,提供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公示、登记结果查询核验、异议申请等服务,支撑登记机构管理等事宜。
文章
经国家数据管理部门遴选确定为登记机构的,由省级数据管理部门组织其在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平台提交登记机构信息。
文章
遴选确定的登记机构,纳入全国数据产权登记机构目录,向社会公开,并接入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平台。
文章
(六)建成支撑数据产权登记业务的信息系统,完成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或以上备案,具备与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平台对接的基础条件;
文章
(四)运营和维护支撑数据产权登记业务的信息系统,并做好与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平台的对接;
文章
按照
数据产权登记按照申请、受理、审查、公示、异议处理、信息存证、凭证核发等程序开展。
文章
信息
(二)篡改、毁损、伪造数据产权登记信息和登记凭证的;
文章
业务
登记机构退出数据产权登记业务的,其开展数据产权登记业务期间所核发的数据产权登记凭证不受影响。
文章
登记机构退出数据产权登记业务的,应当提前二个月以上向其住所地省级数据管理部门报告,提交退出方案。
文章
登记机构退出数据产权登记业务的,登记机构法人依然存续的,由其保存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文章
对登记机构违法违规开展数据产权登记业务的情况,应会同相关部门予以核查,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
文章
省级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登记机构的管理,可基于监管需要,以督导、约谈等方式指导登记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数据产权登记业务;
文章
登记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其住所地省级数据管理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数据产权登记业务开展情况,并确保所报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文章
事件
2026-03-31
登记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其住所地省级数据管理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数据产权登记业务开展情况
文章
效果
(六)建成支撑数据产权登记业务的信息系统,完成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或以上备案,具备与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平台对接的基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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