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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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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21.9万元
王某主张风险测评以及操作购买案涉产品均系兴业银行北京东外支行客户经理周某在办公室用电脑替其操作完成,银行未向其说明产品详情及风险等级,未对购买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故诉请银行赔偿其
投资损失
约21.9万元、利息损失约8.9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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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30%
最终判兴业银行北京东外支行对王某
投资损失
承担30%赔偿责任,赔付6.3万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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