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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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电子烟生产企业应按相关要求在电子烟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电子烟二维码,二维码信息应当与电子烟产品实物信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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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第九条修改为“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下同)和电子烟批发企业申领、上传、查询、报废电子烟产品二维码,应当使用电子烟追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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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应建立完善实施追溯管理的配套制度和必要设施,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许可范围、核定产能(品牌持有企业不含该项)及核定生产规模内申领、使用电子烟产品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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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日报北京3月30日电(记者刘霞)二维码可以有多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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