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了十年的抚养费,还能要回吗追索抚养费是否适用执行时效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兼具道德与法律属性的法定义务,不因离婚而免除,更不能借时效之名规避
视觉中国供图 《法治周末》记者 高原
一笔被父亲拖欠了十余年的抚养费,母亲在其子女成年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父亲则以超过两年执行时效为由提出异议,要求驳回执行申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抚养费请求权不适用执行时效制度,但成年子女主张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权利主体应为子女本人,而非直接抚养的母亲。最终,法院驳回父亲的异议请求,同时驳回母亲的执行申请。
离婚十余载,抚养费欠付数十期
1997年,王东(化名)和李洋(化名)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08年,二人因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子女均由李洋抚养,王东自2008年起每年按月向两名子女支付抚养费至其成年。判决生效后的最初几年,李洋曾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拿到过部分抚养费。但此后十余年间,她再未收到王东给付的任何抚养费。
2024年,李洋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王东支付多年来欠付的全部抚养费。此时,两个孩子早已成年,李洋的申请涉及十余年的抚养费。
王东随即提出执行异议,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王东认为李洋一直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相关款项,至今已有十余年,早已超过二年的执行时效,法院应当驳回李洋的执行申请。李洋则持不同意见。她认为,从抚养费的性质来看,其并不适用执行时效制度。即便现在两个孩子都已经成年,也不代表她丧失了向王东主张孩子未成年期间抚养费的权利。
这笔“迟到”的抚养费,法院还能执行到吗?
执行时效之争:二年期限能否“挡住”抚养费追索
抚养费是否适用执行时效制度,这是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之一。
“与诉讼时效制度相类似,执行时效制度旨在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使债务人因不确定的权利负担长期处于被动状态。如果超过执行时效且无特殊情形的,权利人可能丧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这一制度在普通债权领域发挥着稳定交易秩序的重要作用。”海淀法院法官卢旭东向《法治周末》记者解释。
那么,在申请执行阶段,抚养费是否同样不受二年时效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将抚养费排除在诉讼时效适用范围之外。“抚养费与普通债权不同,它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而产生,具有人身性与公益性。”卢旭东表示,“核心目的是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生存权与发展权。未成年人在成年前缺乏独立主张权利的能力,如果机械适用二年的执行时效制度,可能导致部分父母借时效之名逃避抚养义务,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成年后难以得到救济,违背抚养费制度的立法初衷。”
此外,抚养费的支付往往具有持续且分期履行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抚养费通常按月或按年支付,每期均为独立的给付义务。如果要求直接抚养人在每一期抚养费到期后立即申请执行,不仅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会浪费司法资源。
卢旭东表示,本案中,李洋虽在十余年后才申请执行,但欠付的抚养费均是生效判决确定的、用于保障子女未成年期间基本生活的必要费用,其权利基础始终合法有效。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抚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立法精神,本案不应当适用二年执行时效规定。王东以超过执行时效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的主张,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与法理支撑。”卢旭东说。
权利主体之辨:直接抚养方还是成年子女本人
尽管法院认定王东仍需支付抚养费,但李洋主张权利的“身份”却出了问题。法院在审理中明确:抚养费的实际权利人应当是不能独立生活的未成年子女。这一判断,源于抚养费制度的本质属性。抚养费的功能是保障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基本需求,而非对直接抚养方的补偿或赠与。法院通常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向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抚养费,是出于方便抚养费管理、使用及保障未成年人实际权益的考量。此时,直接抚养方类似于抚养费的“代管人”而非实际“权利人”。“有权利向王东主张抚养费的主体并非李洋,而是已经成年的两个子女。”卢旭东指出。这一认定并非否定李洋的相关权利,而是厘清了权利的本源。为什么成年子女才是适格主体?因为子女成年后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利。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本质上属于子女的财产,只不过在子女未成年时由直接抚养方代为管理和使用。子女成年后,这笔“债权”并未消灭,只是权利的主张主体从“代管人”转为了“权利人本人”。这一裁判思路能够有效避免直接抚养方滥用权利,同时保障成年子女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自主主张自身未成年期间的合法权益。例如,实践中可能出现直接抚养方与欠付方达成和解、放弃部分债权的情况,但该放弃是否对成年子女发生效力,就需要重新审视。厘清权利主体,有助于防范此类争议发生。这一逻辑,与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将抚养费请求权赋予子女、不因父母作为代收人而改变权利主体的法理精神一脉相承。
海淀法院最终裁定驳回王东的部分异议请求,同时驳回李洋的部分执行申请,王东不服申请复议,上级法院审查后维持一审裁定。法官就此作出提示:对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抚养费申请执行虽不适用二年时效规定,但及时主张权利仍十分必要,可避免欠付金额过大导致后续执行困难。对于已成年的子女,若父母一方拖欠其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需由子女本人作为权利主体向另一方主张,而非由直接抚养的父母代为主张。法官表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兼具道德与法律属性的法定义务,不因离婚而免除,更不能借时效之名规避。本案的审理结果强化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传递出“抚养义务不可逃避”的司法导向,能有效遏制部分父母恶意拖欠抚养费的行为。
责编:戴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