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多岁男子因一份外卖感动闪婚!婚礼当天新娘一句“出去买东西”转身消失,不久收到她发来的不雅照;警方立案侦查

2026-04-03 15:49
·河南
·河南广播电视台官方网易号
0
近日,河南商丘的张先生跟记者反映,闪婚妻子给他戴了“绿帽子”,他想要追回全部彩礼。
张先生称,自己和妻子是去年1月31日在网络上相识的。女方见面当天晚上,请张先生吃了一份外卖。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张先生讲述与女方见面过程
张先生表示,感觉很兴奋,“我都30多岁了,从来没有女孩请我吃过 外卖 。”因为这顿外卖,张先生就认定了这个女孩。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张先生称因为一顿外卖,他就认定了这个女孩
在吃完外卖的半个月内,张先生就和妻子 闪婚 了。据张先生提供的转账记录,张先生给了女方见面礼1万1, 彩礼 18万8,还转账了6万元作为“三金”钱,总计给女方约26万。
然而,张先生说,女方上午还在和他举行婚礼,下午 一句“出去买东西”,转身消失在茫茫人海, 平常也很难见到妻子一面。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张先生称结婚当天妻子就不见了
并且,张先生还收到了一张妻子发来的不雅照片,张先生觉得妻子给他戴了绿帽子,想要离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张先生还收到了不雅照
对此,张先生妻子回应,这些照片是朋友趁她不注意,拿她手机发给丈夫的,这些照片都是婚前的照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张先生妻子回应
至于成天不回家,张先生妻子解释称是因为有直播的工作。妻子还吐槽张先生不给她房子钥匙,也不主动跟她联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张先生的妻子吐槽称张先生都不主动跟她联系
妻子表示愿意和张先生继续把日子过下去,她还表示愿意跟着张先生,“你到哪里,我就跟到哪里”。
张先生却不愿意相信妻子了,他认为对方骗婚,目前他已报警,警方已立案侦查。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张先生认为妻子 骗婚 ,已经报警
来源 | 新闻晨报、 小莉 帮忙
延伸阅读
上海36岁女子嫁给23岁小伙,拿到千万元房产99%份额"闪离"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下称“长宁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徐莉第三次在法庭上见到李琳(化名)时,对方拿出一本房产证,上面赫然写着“李琳,99%产权份额”。此次起诉,李琳要求分割房产,一分都不能少。
被告席上,比李琳小13岁的前夫刘亮(化名)显得手足无措,一时不知如何辩驳。
这是一起 离婚 后财产纠纷。李琳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双方刚分居三个月,因刘亮不同意离婚,且双方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法院判决不予离婚。一年后,李琳再次起诉,态度坚决,刘亮见婚姻已无法挽回,最终同意调解离婚,双方婚姻关系正式解除。而两次离婚诉讼中,李琳只字未提财产分割。
谁承想,双方婚姻关系刚解除,李琳就第三次将刘亮诉至法院。
近日,记者走进长宁法院,采访该案审判长王飞及主审法官徐莉,还原这起离奇财产纠纷案的来龙去脉。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图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资料图)
一次始于“顺风车”的闪婚
故事的开端,始于一次偶遇。2018年3月,36岁的李琳与23岁的刘亮因搭乘“顺风车”相识。李琳从事房地产相关工作,离异后带着一个女儿;刘亮刚退伍不久,在证券公司做销售,未婚。
相识一个月后,两人确立恋爱关系。2019年1月,他们登记结婚,从初次相遇到领证,不过10个月,其间双方父母未曾见面,也未举办婚礼。婚后初期,两人仍各自住在父母家中,未共同生活。
刘亮父母是收入不高的普通职工,多年前老宅拆迁分得的两套房屋是家庭主要财产。其中小的一套对外出租,补贴家用;大的一套当时价值近千万,一直登记在刘亮和父母三人名下,全家居住于此。
婚后,李琳提出,自己的孩子想就读更好的学校,需要将户口迁入刘亮家,最好能在房产中占有份额。刘亮真心对待这段感情,对李琳的女儿也十分疼爱,便劝说父母先把房产过户给自己。父母一开始不同意,刘亮便以“将来继承可能要交遗产税”为由,劝服了他们。
2019年7月13日,刘亮父母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下称:不动产登记中心)签署赠与合同,将名下产权份额赠与刘亮。四天后,刘亮又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李琳再次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将99%份额登记在李琳名下,自己仅留1%。
刘亮在庭审中坦言,当时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被问及产权比例,他未及深思,但为了“表忠心”,一时冲动做出了决定。
然而,这段始于偶遇的婚姻,并未持续太久。2019年年底,双方在外租房正式共同生活,仅六个月后便分居。离婚后不到半年,李琳手持99%份额的房产证,第三次将刘亮诉至法院,要求按登记比例分割房产。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刘亮将房产99%份额登记在李琳名下(资料图)
一场刺破“登记表象”的探源
“这个案子太反常了。”徐莉回忆,第三次诉讼时,李琳的态度异常强硬,完全不像普通婚姻案件中尚有情感牵绊的当事人。更让人生疑的是,她第一次起诉离婚时不提财产,第二次起诉仍不提,离婚后才单独起诉,似乎是在刻意规避财产问题,先快速解除婚姻关系,再回过头来追索财产。
“一般来讲,夫妻离婚时基于曾经的感情基础,财产分割多有协商空间,但李琳全程只谈财产、不谈感情。”徐莉说。
摆在法官面前的现实难题是:房产证上确实写着李琳占99%份额。她能拿走这套价值近千万元的房产吗?
此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恰好对类似情形作出了规定。尽管该解释尚未生效,但作为对民法典的进一步阐释和细化,所体现的价值指引和导向,为合议庭的审理思路提供了重要方向。合议庭认为,本案完全可以在民法典现有规定的框架内寻求答案。
审判长王飞提出了关键思路,他指出,要刺破物权登记的表象,回归法律本质。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夫妻财产关系应当优先适用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正属于“除外”情形。民法典第220条进一步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这表明房产登记本身不是确定房屋产权的唯一或不可改变的依据,它只是一种权利证明或表征。例如,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即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王飞进一步指出,民法典第1065条明确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其立法本意是夫妻财产归属安排,需是双方充分协商、慎重考虑后的真实合意,而非一时冲动或未经深思的行为。本案中,刘亮将房屋产权的99%份额转给李琳,既没有正式的书面约定,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就房产比例进行过充分协商。因此,不能将房产登记的比例当然认定为是双方协商之后的合意。
针对李琳提出的“99%产权份额已经完成赠与”这一抗辩理由,王飞指出,夫妻间的赠与不同于普通商事交易,往往是基于对婚姻关系长久存续的期待,属于附有目的的特殊赠与,不能抛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而直接适用一般赠与合同规则。
一项回归婚姻本质的裁决
既然不动产登记比例不能直接作为分割依据,那么李琳究竟应获得多少?合议庭从多个核心维度进行了综合考量。
从房屋来源来看,该房产是刘亮父母老宅拆迁所得,刘亮当年仅11岁,对该房屋无任何贡献,李琳更是毫无贡献,若让其拿走99%,意味着刘亮的父母作为这套房产的原产权人、价值最大的贡献者,很可能丧失栖身之所。这对年迈的老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从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来看,双方婚姻关系虽持续约三年半,但实际共同生活仅六个月左右,闪婚闪离,无婚礼,无共同子女,短短数月共同生活就要拿走近千万元房产,利益失衡明显。
从公平合理性来看,李琳年长刘亮13岁,从事房地产领域工作,社会经验丰富。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时,她明知房屋来源,却未与刘亮的父母做任何沟通,也未提醒刘亮慎重考虑。而刘亮的赠与虽有冲动成分,但也是出于对李琳及其女儿的善意。因善意行为导致离婚时遭受巨大损失显然不公平,亦不合理。
从双方过错来看,并无证据证明是一方过错导致离婚,也不存在需要特别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情形,李琳亦未就此提出主张。
同时,合议庭也考虑到,刘亮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赔偿李琳的信赖利益损失,李琳为办理房产变更缴纳11.9万余元税费,且双方共同生活六个月,这些在裁决时均应予以考虑。
综上,长宁法院一审判决:案涉房产归刘亮所有,刘亮需向李琳支付房屋折价款50万元,李琳需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判决作出后,李琳不服,提起上诉。
202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正式施行。其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该规定为类案裁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025年3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国婚姻法历经修改,一直强调感情才是婚姻的基础,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同时,法律公平保护夫妻双方的利益,在婚姻解体时亦会综合考虑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王飞说,婚内赠与的本质是心意,不能演变成情感交易,更不能成为婚姻的对价,这正是民法典倡导的价值导向,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