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
分类
负有责任
该案中《安全生产法》处罚的是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行为。
文章
行为
该局还对涉事公司进行了处罚,称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教育督促作业人员李某某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力,李某某未取得高处作业证,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李某某违章作业的事故隐患,存在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因发生死亡1人事故,决定对该公司处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因瞒报处125万元罚款,两者合计共罚款175万元,“加上对吴某的处罚,公司共缴纳了181万元罚金。
文章
2018年5月31日,重庆市安监局(今应急局)出具的一份红头文件称,该局接群众举报后成立了由他们牵头,永川区安监局、城乡建委、监察委、公安局、总工会等为成员的“6·2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调查时该公司以处置好了善后事宜、担心停工等因素,对该起事故向永川区安监局、城乡建委等相关部门隐瞒不报,该公司主观上存在故意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
文章
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由于外墙作业人员李某某违章作业,该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隐患排查不彻底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该公司存在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
文章
效果
同时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14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事故负有责任的,且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5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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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2024年4月10日,针对“一事两罚”问题,重庆市应急局书面回应贾先生称,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违法行为,应当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条款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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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该事故的,在处罚事故责任行为的同时处罚瞒报行为并不属于“一事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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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处罚的是瞒报事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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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现在依然有效,关于瞒报事故的处罚规定至今未被废止或修订,依然是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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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14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事故负有责任的,且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5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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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还称,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12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36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事故发生单位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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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局还对涉事公司进行了处罚,称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教育督促作业人员李某某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力,李某某未取得高处作业证,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李某某违章作业的事故隐患,存在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因发生死亡1人事故,决定对该公司处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因瞒报处125万元罚款,两者合计共罚款175万元,“加上对吴某的处罚,公司共缴纳了181万元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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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安全生产法》处罚的是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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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先生质疑说,重庆市安监局罚款依据引用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2007年的旧版条款,也就是说离事故发生早已过去整整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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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应急局在书面回应中明确指出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违法行为,应当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条款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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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良善律师表示,2007年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可作为该案处罚依据,新法旧法、上位法下位法的适用规则清晰,该案不存在法律适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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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31日,重庆市安监局(今应急局)出具的一份红头文件称,该局接群众举报后成立了由他们牵头,永川区安监局、城乡建委、监察委、公安局、总工会等为成员的“6·2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调查时该公司以处置好了善后事宜、担心停工等因素,对该起事故向永川区安监局、城乡建委等相关部门隐瞒不报,该公司主观上存在故意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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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由于外墙作业人员李某某违章作业,该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隐患排查不彻底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该公司存在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
文章
其它
2024年4月10日,针对“一事两罚”问题,重庆市应急局书面回应贾先生称,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违法行为,应当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条款进行处罚。
文章
2018年5月31日,重庆市安监局(今应急局)出具的一份红头文件称,该局接群众举报后成立了由他们牵头,永川区安监局、城乡建委、监察委、公安局、总工会等为成员的“6·2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调查时该公司以处置好了善后事宜、担心停工等因素,对该起事故向永川区安监局、城乡建委等相关部门隐瞒不报,该公司主观上存在故意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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