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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已正式施行近25%篇幅聚焦“权益保护”


速读:据介绍,《条例》中涉及民营经济权益保护的条款共11条、约2400字,占全文总字数近25%。
《重庆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已正式施行 近25%篇幅聚焦“权益保护” _ 东方财富网

《重庆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已正式施行 近25%篇幅聚焦“权益保护”

  《重庆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5月20日起正式施行。当天,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条例》的特点进行解读,相关职能部门也就《条例》实施作出部署。

  据介绍,《条例》中涉及民营经济权益保护的条款共11条、约2400字,占全文总字数近25%。

  相关人士在发布会上表示,《条例》是重庆市首部专门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对于构建稳定、公平、透明的发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立法弥补四大薄弱环节

  重庆市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张邦平5月20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近年来,重庆市民营经济快速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25年年底,全市民营经济经营主体累计达到378.95万户,占全市经营主体的97.87%;吸纳城镇新增就业65.08万人,占全市城镇新增就业人数的89.3%;创造民营经济增加值20792亿元,占全市GDP的61.6%;实现税收1377.6亿元,占全市税收的46.1%。

  “但是,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在公平竞争、创新发展、投资融资、权益保护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推动解决。”张邦平说。

  《条例》于2026年3月25日经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5月20日起施行。《条例》共七章六十一条,包括总则、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创新发展、规范与服务、权益保护及附则。

  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凌健在发布会上表示,该部门将围绕《条例》中的核心条款,会同有关部门靶向发力,推动各项措施从“有”到“优”、从“立”向“行”转变,全方位为民企松绑赋能、纾困解难。

  重庆通安律师事务所主任柳军表示,民营经济发展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公开资料显示,较早出台促进民营经济相关条例的包括珠海经济特区,其于2015年出台相关条例;较早出台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条例的省级地区包括浙江省,其于2020年出台相关条例。此后,国内多省市陆续出台此类地方性法规。

  柳军表示,重庆市此次出台的《条例》,一方面体现了鼓励性措施,强调从政府职能角度保障公平竞争,鼓励民营经济参与重大项目、重点领域投资,支持民营经济创新发展;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保护性规定,强调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他举例称,《条例》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采取措施。“这些规定具有较强针对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回应现实问题。期待这一新的《条例》能够得到更好贯彻落实。”柳军说。

   政府部门自划“五条红线”

  《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为公平竞争章节,共设置5个条款,均为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限制性、禁止性规定。

  其中,第十一条明确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

  《条例》还明确,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相关评估、审查、抽查机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条例》提出,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依法平等适用支持发展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实施各类规划和产业政策,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资金管理,办理申报项目, 人力资源服务 ,能耗和碳排放管理,制定、分配排污指标等方面,不得对民营经济组织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不平等标准或者条件。

  此外,《条例》明确,在招投标、政府采购领域,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重庆市此前出台的营商环境条例也有类似条款。

  重庆前沿经济研究所所长丁亦舟表示,《条例》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强化法治预期。丁亦舟认为,《条例》将政策红利固化为法治保障。过去,各级政府出台的阶段性政策文件和惠企措施,容易受到换届、机构调整等因素影响;此次《条例》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明确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有助于给民营企业形成长期稳定预期,提升市场信心和安全感。

  二是推动民营经济更深融入地方发展大局。丁亦舟表示,将民营经济融入重庆市“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和“416”科技创新布局,意味着民营经济被进一步纳入现代化新重庆建设的战略版图。

   近25%篇幅聚焦“权益保护”

  民营经济权益保护是《条例》的重要内容,共涉及11条、约2400字,占《条例》全文10312字的比重接近25%。

  《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依法应当由民营经济组织自主决策的事项,不得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第五十一条规定,重庆市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对民营经济组织收取收费目录清单以外的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禁止行业组织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此外,《条例》要求,行政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并对其合理、合法诉求及时响应、处置。

  《条例》还规定,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编制并动态调整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不得实施。重庆市推行行政检查“扫码入企”,对进入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实行检查行为、检查对象赋码管理。

  《条例》显示,对违法开展的行政检查行为,民营经济组织有权拒绝。

  《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涉案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最大程度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经营的影响。

  《条例》还提出,重庆市将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组织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依托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对民营经济组织提出的投诉、举报及时处理,办理结果应当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反馈。

  重庆市涪陵区一位不愿具名的民营行业协会会长表示,应设立专门的民营经济投诉热线或网络投诉平台,并对投诉内容、处理过程、处理结果予以公开,以真正促进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

  该人士表示,目前民营企业遇到影响发展的事项,特别是涉及行政部门的问题时,现有投诉接待和对接对象有时仍是被投诉部门。“行政部门面对针对自身的投诉,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缺乏处理问题的积极性,公平性也难以得到保障。这一不足应及时弥补。”该人士说。

(文章来源: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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