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带4名未成年女孩去水库游泳致2人溺亡,被判4年赔偿9.2万余元,判决书披露|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余华英拐卖儿童案
黄河新闻网吕梁
2026-05-24 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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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作出判决,图为法槌(资料图)
日前,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一例有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惠州两名未成年女孩溺亡,父亲欲索赔270万余元。 今年4月22日, 惠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伍某甲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被告方潘某甲需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 向伍某甲支付9.2万余元赔偿款。
判决书 显示, 2024年7月23日16时许, 时年27岁的潘某甲在无视水域危险、未携带任何救生设备的情况下,驾驶小汽车搭载四名 未成年女孩 前往龙门县龙田镇黄珠洞村麻布村电站 水库 游泳。潘某甲明知这四名女孩均不熟水性,却在水中嬉戏时做出危险动作,将女孩们逼向深水区。 最终,两名女孩伍某乙(时年15岁)、伍某丙(时年13岁)不幸溺水身亡,另两人被救起。 案发后,潘某甲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痛失爱女后,两名死者的父亲伍某甲将潘某甲、龙门县某站及经营者朱某告上法庭,要求共同 赔偿 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共计270万余元。
龙门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潘某甲作为成年人,带未成年人去偏僻禁泳水域且无防护,是导致悲剧的主因,承担70%责任。 伍某甲作为单亲父亲,疏于对未成年女儿的安全教育与管理,承担30%责任。龙门县某站属于偏僻发电场所而非公共营业场所,且已在拦水坝设立“水深危险,禁止游泳”警示牌,已尽到管理职责,不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因潘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刑事犯罪引发的民事赔偿仅限于“物质损失”(如丧葬费),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据此,一审判决潘某甲仅需赔偿伍某甲丧葬费91992.6元,驳回其他诉求。
伍某甲无法接受这一结果,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 。
2026年4月22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针对争议焦点给出了明确界定:法院查明,事发地周边杂草丛生,常人难以进入,且水电站已在醒目位置设立警示牌。受害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野泳风险。故水电站无过错,不担责。法院明确指出,除交通肇事案件外,因犯罪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严格限于“物质损失”。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在此类案件中依法不予支持。这一裁判标准也已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得到统一。最终, 二审 法院驳回了伍某甲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潘某甲需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伍某甲支付9.2万余元赔偿款。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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